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2014年10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變立案審查製為登記制 有案必立有訴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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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各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支持法院、檢察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健全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
  (二)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
  完善司法體制,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探索實行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檢察權相分離。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切實解決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完善審級制度,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完善對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的行政強制措施實行司法監督制度。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行為,應該督促其糾正。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
  明確司法機關內部各層級權限,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主任檢察官、主辦偵查員辦案責任制,落實誰辦案誰負責。
  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準和程序銜接,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
  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倒查問責制
  (三)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健全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強和規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
  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
  (四)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堅持人民司法為人民,依靠人民推進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司法維護人民權益。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公民陪審權利,擴大參審範圍,完善隨機抽選方式,提高人民陪審制度公信度。逐步實行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
  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審判公開、檢務公開、警務公開、獄務公開,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杜絕暗箱操作。加強法律文書釋法說理,建立生效法律文書統一上網和公開查詢制度。
  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 防止利益輸送
  (五)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切實解決執行難,制定強制執行法,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
  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對不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決定的申訴,逐步實行由律師代理制度。對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範圍。
  (六)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規範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
  依法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者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者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
  對因違法違紀被開除公職的司法人員、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和公證員,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堅決反對和剋服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為。對司法領域的腐敗零容忍,堅決清除害群之馬。
  在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 從青少年抓起
  五、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一)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全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堅持把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把憲法法律列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從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
  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普法工作的領導,宣傳、文化、教育部門和人民團體要在普法教育中發揮職能作用。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加強普法講師團、普法志願者隊伍建設。把法治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內容,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中的運用,提高普法實效。
  牢固樹立有權力就有責任、有權利就有義務觀念。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使尊法守法成為全體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
  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強法治的道德底蘊,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發揮法治在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中的作用,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
  (二)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群眾、幫教特殊人群、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發揮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行為導引、規則約束、權益維護作用。加強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引導和監督其依法開展活動。
  高舉民族大團結旗幟,依法妥善處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會問題,促進民族關係、宗教關係和諧。
  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 保障訴求、結果合理合法
  (三)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援助範圍,健全司法救助體系,保證人民群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法律幫助。
  發展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業,統籌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
  (四)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構建對維護群眾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覆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完善仲裁製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
  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有效防範化解管控影響社會安定的問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絕不允許其形成氣候。依法強化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產、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絡安全等重點問題治理。下轉07版
  立案登記制:
  法院不能拒接
  老百姓訴狀
  對於“立案難”,已執業多年的四川瑞鼎律師事務所畢明雄律師“深有體會”。畢明雄說,以民事訴訟為例,“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這是一種形式審查標準,只要當事人提交了主體證明和程序相關的文書材料就可以了。但實際情況卻遠非如此,畢明雄說,實踐中,一些法院都是在“實質審查”,要求提供證明實體權利的證據,“這其實是越俎代庖,立案庭法官代行了業務法官的職能”。
  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江偉教授曾對媒體表示,用立案登記制度代替現行的立案審查制度,簡單說就是,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訴狀。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只要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訴狀,法院無需審查就應立案登記。
  成都商報記者 孫兆雲
  司法“講人情”?
  干預司法將被
  記錄通報追責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然而,在一些司法案件中,一隻“隱形”之手,讓法律的天平傾斜,製造出令人詬病的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
  隨著新制度的建立,習慣用打個電話、寫張條子干預案件的官員們得掂量掂量了。這種“權大於法”的做法,將讓無視司法公正的官員付出代價。
  決定明確提出———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樣一來,領導幹部就不敢亂來,司法的公正也有了更大保障。”國家行政學院政府法治咨詢研究中心主任楊偉東說。
  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在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下,仍有一些黨員幹部不收斂不收手、甚至變本加厲,群眾對此反映強烈。
  “對腐敗問題‘零容忍’,體現了中央的決心和恆心。”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認為,反腐將走向法治化、常態化,腐敗是領導幹部永遠不可觸碰的紅線。
  新華社評論員:
  讓法治信仰
  植根人民心中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事實是最有力的說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是法治信仰最好的支撐。法治不是抽象概念而在於具體實施,存在於每一次執法、司法實施的過程中。公正的裁判是加固法治信仰的基石,而不公正的裁判會污染法治精神的源頭。如果通過正常程序不能得到公平正義,人民群眾對執法部門司法機關就難以形成信任,其公信力就會受到損害。只有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讓違法者付出代價,杜絕法外開恩,對每一起司法個案都公正審理,才能使法治精神、法治意識、法治觀念深入人心,成為全民信仰。
  “風成於上,俗化於下”。培育法治信仰,離不開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引領示範。近些年來,黨員幹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在不斷提高,但一些貪贓枉法、違法違紀插手干預司法個案等現象依然存在,侵蝕著法律的權威,損害了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仰。只有各級領導幹部帶頭學法,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體現出對法治的忠誠和捍衛,不違法行使權力,更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違法者受到懲處,才能引導群眾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帶動全社會形成崇尚法治之風,堅定法治信仰。
  除署名外,均為綜合新華社  (原標題:造成冤案追刑責 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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